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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解答:經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實際用工單位承擔相應的勞動和民事法律責任。據此,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承擔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法定的雇主義務。從法律角度,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而不是實際用工單位的職工。因此,本公告規定,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財稅〔2007〕92號文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疑問二: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改制為企業后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否屬于財稅〔2007〕92號文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能否享受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
??解答: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介紹,我國正在對機關事業單位進行養老制度改革,以實現與企業基本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社會保險法出臺和國務院改革決定之前,一些地方根據國務院要求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試點中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于“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因此,《公告》規定,安置殘疾人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后的企業,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范疇,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