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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為什么說勸退式裁員是作繭自縛

        文字:[大][中][小] 發布時間:2018-8-17  瀏覽次數:1720

        勞動合同法其實并不復雜,內容條款也并不難理解。

        總體來說,企業以辭退威脅員工辭職,并不是明智之舉。事實上,在舉證責任基本在資方的今天,資方付出的精力巨大,倒還不如踏踏實實按照法律,該怎么補償就怎么補償。
        想了想,兵哥還是寫出來吧

        既給有需求的職場人看,也給HR小伙伴們看。
        作為HR,再苦逼再多夾板氣,也不能昧著良心不按法律行事!
        我們也是員工,今天這種事落在我們同事身上,明天或許就落在自己身上。

        1以勸退之名,行裁員之實

        就算是如今的勞動法對裁員的要求非常嚴格,也擋不住企業轉型時壯士斷腕的舉措。畢竟,企業的第一目標是活下去。但勸退,就很可疑了。

        如今不少企業,并不是因為員工能力問題勸退,而是打著勸退的幌子,行裁員之實。這個就臭不要臉了,掛羊頭賣狗肉?
        企業轉型,壯士斷腕。這種陣痛國內有,國外也有;民企有,外企也有。

        但不論如何也要講規矩,依法辦事!

        事實,很多時候是企業生病犯錯,員工吃藥,最后割腕時候都讓員工截肢。企業力爭無痛轉型,這難道不是資本家做派?

        但是話說回來,外企這樣的“真”資本家來華開公司,大多都是實實在在,按照n+1,甚至n+2/3的比例去彌補被裁員工的損失。

        倒是我們本土企業,人力資源“創新”不斷,搞完全球皆競品的競業限制后,開始搞不需要預算的裁員計劃,大寫的服氣??!

        今天,拆遷辦都比你們文明!

        我們再聊聊別的事,裁掉一個2年的員工可能需要賠2個月,這種剛入職場的員工也不算貴,你企業裁掉100個,估計賠100多萬吧。

        另一方面,員工申請仲裁帶來的對企業內部資源的消耗。時間的花費,舉證的流程,都是隱形的成本。

        一旦被曝光,隨著而來,對企業招聘人才,保留人才,以及雇主品牌建設帶來的負面影響也不可估量。公司PR團隊、人力資源團隊、法律團隊...也需要投入大量精力,他們的時間不是錢嗎?如果是上市公司,這種事直接會影響到股價。

        我就問一句:在面對需裁員100人的局面,其他不算,您企業的品牌值不值100萬?你自作聰明,以為省了錢,實際上呢?

        別忘記我們在一個互聯網的時代,一篇我愛你導演,就能把物理學名詞“量子糾纏”給刷火了,何況是這種事!

        所以別看不起外企傻乎乎的,法律規定n+1,人非要賠給員工n+2甚至能加到5、6個月薪水。

        有位老人早說過了,這叫悶聲發大財。企業集中精力于轉型,員工拿錢集中精力找下家,即使不是雙贏,但也不能雙輸吧?

        2辭退員工的難度系數

        關于勞動糾紛的問題我看到過不少,很多人的觀點是:鄙人乃一介平民,怎能與養著專業律師的堂堂大企業去斗,還是忍了吧。

        其實很多人并不知道:勞動合同法非常保護員工利益!

        這部法律在HR行業一直備受爭議,不少人都認為,法律過度保護員工利益,會提升資方用人成本,而企業做不下去,會影響整體經濟和就業,最后看似得到保護的員工一方,仍是受害方。

        在糾紛仲裁實操中,判罰十分偏向員工,就算企業有精通法規的HR和配備法務專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那么也是員工仲裁勝率高過一半以上,參照據近些年新聞數據:員工仲裁勝率也高達八成。

        專業的東西,讓專家們去討論。我們說說和職場人切身相關的法律:辭退的標準是什么?

        勞動法第39條,講了6種情況,這是企業能夠不花錢辭退員工的方法。這也是企業能夠不花錢辭退員工的唯六辦法: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而企業方想用的,同時也能派上用場的,也就是第二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曠工則是企業最好用的招數,畢竟打卡記錄在手。

        所以證據足夠嗎?

        呵呵呵,不一定。

        程序合法你有嗎?

        對曠工的定義(遲到多久算曠工),對于嚴重違紀的定義(比如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紀),都必須清晰寫在公司員工手冊里。

        而手冊應當:

        1)交由公會批準;

        (2)由員工簽字認可。

        有清晰的內容定義,有完整的流程設計,還要有充足的證據。

        Example,如果打卡記錄不是第三方,而是企業自己的打卡系統,說白了,企業有條件篡改數據,這個證據就有瑕疵。

        打仲裁官司,企業要在證據收集上付出的工作量,可能遠遠超過n+1的補償款。

        這還不保證官司能打贏,不同法官對于規定的合理性的看法不同,有些可能會支持遲到一個小時就是曠工,有些可能會覺得這規定太扯,打卡記錄一看員工基本上都是10點到,忙到半夜走,這能算曠工嗎?那員工加班費你給了嗎?

        相比之下,按勞動法規定賠錢,一拍兩散,未嘗不是更好的選擇?

        3寫給HR同行們的心里話

        HR也該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我認為HR的角色應是專家,而不僅僅是執行者。執行工作任務的同時,也要為企業提出合理建議。

        我能夠理解,很多時候,HR面臨很多內外部挑戰,自身壓力也很大。

        但起碼的法律原則我們必須堅守,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心里有桿秤。

        我們也是給公司打工的

        說句不好聽的話,你做的裁員工作,你親身坑的員工,有些時間員工不會恨老板,但他會記恨HR,甚至做出過分的舉動。

        新聞報道過一位在北京工作的HR,她就遭遇過辭退違法高管,結果天天被人發死亡恐嚇短信的郁悶日子,擔驚受怕。

        當我們面對無數員工,有些是背負著家庭的重擔,有些剛剛從學校走出來,帶著對職場的向往。

        不要利用他們不懂勞動法,欺凌他們,你不知道哪位員工會拿起汽油瓶,也不知道哪位會寫公眾號。

        人力資源不僅是對企業負責,也要對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人才,負責。

        與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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