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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HR話題:關于請假的6個規章制度?
最近聽到這樣一個新聞,「女子發微信向領導請假未獲回復,出國游玩5天歸來被單位開除?!?
公司給出的辭退理由是:未經單位批準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及工作制度,公司決定終止與她簽訂的勞動合同。
女生怒了!
“我已經在微信上跟上級說過了,他又不回我,就把賬賴我身上?”
“我去辦簽證的時候,向公司要過一份《在職證明》,這難道不是公司默認了嗎?”
女生認為她沒錯,公司同樣認為自己按章辦事,沒有不妥。于是,兩方鬧上了法庭。
雖然最后法院判定公司的做法合理,但因為請假這件“小事”折騰出的一系列麻煩事兒也夠讓HR頭疼的了!
所以說,這6個關于請假的6個規章制度,HR一定要清楚!
?01?
員工請事假,可以不批準嗎?
可以不批準。
除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各類公休節假日和特殊情況員工必須離開工作崗位外,用人單位對假期的批復享有主動權,對于事假可以根據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當然,這種主動權必須要求用人單位自身完善規章制度,明確職工請假流程和批復權限,避免制度不明確給自身造成損失。
?02
事假是帶薪假嗎?
不是。
法律明確規定員工請事假期間,用人單位無需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03
事假超過20天,還能享受年休假嗎?
不能。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如當年的年休假已經享受的,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這也就要求用人單位對于職工請事假時,及時做好書面記錄,并交由職工簽字確認,避免爭議的發生。
另外,《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還指出,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04
請假一天,扣三天工資合法嗎?
不合法。
因員工自身原因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扣發當天工資,扣發標準可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照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來折算扣除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還存在全勤獎、年終獎等補充工資,可以根據其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對應的天數進行扣除。
?05
口頭請假有效嗎?
有效但應慎重。
關于請假,用人單位最好能制定出相關規章制度,盡量避免口頭請假。
如果確實因為有急事或突發疾病需要口頭請假的,HR應盡早通知員工補辦書面請假手續,并妥善留存,避免發生爭議陷入被動局面。
?06?
其他特定事由假期如何批準?
婚假、產假、陪護假和喪假是法律規定的員工合法權益,應予維護。
婚假與產假各地規定不同,喪假為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享受喪假,假期一般為一至三天,另根據路途遠近給路程假。
以上雖均為特定事由而產生的假期,用人單位必須批準,但并非全無商量余地,如就婚假、產假、護理假何時休的問題可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但最關鍵的仍是用人單位應對此作出相應制度加以規范,嚴格管理,避免爭議發生。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按規矩辦事,按流程管理,企業才能順暢通行。在“請假這件小事上”,HR不僅要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更要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