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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案件回顧
熊某系南昌某餐廳員工,主要在廚房工作,2018年5月1日上午正常上班,當天下午2點左右被發現在宿舍死亡,公安機關證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2018年7月22日熊某家屬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經調查作出092號工傷認定,認定熊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因工死亡。?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同年12月8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20號復議決定,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熊某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證詞不一致,又沒有任何有權機構出具的突發疾病死亡證明,092號工傷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予以撤銷。
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市政府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作出22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仍撤銷了市人社局作出的092號工傷認定。?家屬不服,再次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熊某在宿舍死亡應當理解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為宜,可視為工傷。?南昌中院經審理認為,正常在崗上班的勞動者就應當理解為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范疇,本案中,死者熊某應當被理解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為宜。?關于死者熊某的死因,公安機關已排除刑事原因的死亡,應認定死者的死因為突發疾病死亡。?綜上,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市政府上述
市政府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訴。市政府上訴理由如下:
1、市人社局并未查明熊某的具體工作時間,據此認定工亡事實不清。?根據市人社局給吳某(餐廳合伙人)、張某所作的《調查筆錄》顯示,吳某、張某對熊某的工作時間說法均不一樣。
市人社局對此并未予以查明,而是簡單地認為熊某當時是在工作時間內不舒服回宿舍休息后死亡,進而認定其為工亡顯屬認定事實不清。?2、市人社局引用《工作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熊某死亡為視為工亡屬適用法律錯誤。?目前無證據顯示熊某因病死亡,本案熊某被發現時已經死亡,不存在醫療機構診療的客觀事實,所以該48小時的時間起算也不適用本案。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宿舍作為員工工作休息場所,可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屬于工傷。?江西高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沒有當場死亡,但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對熊某的“工作崗位”的認定問題。關于熊某死亡地點是否屬于“工作崗位”問題。?職工為完成其本職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關區域可以認定為“工作崗位”。?公司的員工劉某、張某的證言均證實熊某當天上午到店里吃過早飯,請假臨時回單位宿舍休息。
熊某死亡的地點為公司提供的職工宿舍,該宿舍作為員工工作休息場所,可以視為熊某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定。?綜上,南昌市人社局認定熊某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并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綜上,高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結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根據此項規定,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未經搶救死亡,視為工傷的關鍵都在于,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熊某在上班時間請假回單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該宿舍作為員工工作休息場所,可以視為熊某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文章中國勞動保障報